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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指导性案例:3人打岩钉攀爬巨蟒峰赔600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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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9月2日),最高检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三人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三人打岩钉攀爬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被判赔偿600万元环境资源损失。 2017年4月15日,张某某、毛某某、张某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峰,采用电钻钻孔、打岩钉、布绳索的方式先后攀爬至巨蟒峰顶部。经现场勘查,张某某等在巨蟒峰自下而上打入岩钉26枚。 公安机关委托专家组论证认为,钉入巨蟒峰的26枚岩钉属于钢铁物质,会直接诱发和加重巨蟒峰物理、化学、生物风化过程,巨蟒峰的最细处(直径约7米)已至少被打入4个岩钉,形成了新裂隙,会加快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其崩解。张某某等三人的打岩钉攀爬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了永久性的损害,破坏了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


(图说:游客攀爬巨蟒峰 来源:中国江西网) 张某某等三人因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上饶中院认定张某某、毛某某、张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五万元,张某免于刑事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该三人故意损毁巨蟒峰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是将线索移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自然遗迹、风景名胜是环境的组成部分,三清山巨蟒峰的世界级地质地貌,承载着特殊的遗迹价值和广泛的公共利益。张某某等三人的损害行为侵害了生态环境和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本案属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此外,三人在明知法律禁止破坏景物设施的情况下,故意实施破坏性攀爬行为,造成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和极大的负面影响,存在加速山体崩塌的重大风险。三人具备事前共同谋划、事中相互配合等行为,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江西财经大学三名专家成立专家组,对巨蟒峰的受损价值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专家组采用国际通用的条件价值法对巨蟒峰受损后果进行价值评估,分析得出该事件对巨蟒峰生态服务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阈值为0.119-2.37亿元。 2018年8月29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向上饶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三被告依法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的损失0.119亿元和专家评估费1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12月27日,上饶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在参照江西财经大学专家组的评估报告,并兼顾三被告的经济条件和赔偿能力等基础上,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连带承担专家评估费15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图说:二审宣判现场 来源: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张某某、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江西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的指导意义,最高检介绍,对景观生态服务价值的破坏行为,检察机关依法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刑事、公益诉讼司法手段,打击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的行为,提高此类破坏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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